記者張嘉真/台北報導
藝人炎亞綸被網紅耀樂爆料,在他16歲時未經同意拍攝私密影片,還外流到網路上。士林地檢署今(21)日主動分案,炎亞綸涉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由婦幼專組檢察官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持續蒐集相關事證,積極依法偵辦。
耀樂(圖右)指控炎亞綸(圖左)在交往期間偷拍私密片並外流,讓他身心受創。(圖/炎亞綸、耀樂IG)
網紅耀樂昨日指控,自己16歲時曾與炎亞綸交往,對方在未經同意下偷拍兩人私密影片並遭到外流。耀樂今天召開記者會,炎亞綸卻突然現身鞠躬道歉,讓耀樂當場趴桌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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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炎亞綸偷拍一事,士林地檢署表示已主動分案,由婦幼專組檢察官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持續蒐集相關事證,積極依法偵辦。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第36條規定,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等違反意願方式拍攝,更可加重到7年以上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一旦這些拍攝行為涉及營利,還可加重1/2刑責,《兒少條例》各罪與《刑法》強制性交等罪,追訴權時效均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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